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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产品产地污染普查及区域划分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年9月17日 作者  来源:内蒙古农业技术推广站  点击次数:

内蒙古农产品产地污染普查及区域划分项目实施方案

 

一、  项目实施意义

建国以来,我国从未开展过对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区周边、汚灌区农产品产地的全面调查与监测工作,内蒙古也是如此,这就导致我们对上述地区的农产品产地的污染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不甚清楚;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工矿企业排放的“三废”污染物、城市产生的生活污水与垃圾、汚灌区污水其成分也越来越复杂,对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污染面积越来越大,后果越来越严重。受到上述方面污染的农田、水体很难治理恢复,甚至会永久性失去耕种价值。通过开展农产品产地污染普查及区域划分工作,能够初步掌握我区主要农产品产地的环境状况,对保证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优势农产品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为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区划提供基础数据,进而为政府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且,对于提升我区,乃至全国的食品安全增强我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  项目实施原则

1.自治区统一协调,各盟市具体实施的原则:自治区负责整理下发农业部科教司资环处的相关技术软件、文件、教材和通知,并负责解决、解答各盟市技术、政策等相关问题,协调各盟市工作进度,检查各盟市工作质量。(此次农产品产地安全划分项目中所涉及的标准、技术规程只适用于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渔业等农产品产地参照执行)

2.调查为主,调查与监测合理安排的原则:2008年全区工作以调查为主,对符合项目调查范围的所有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区周边、汚灌区农产品产地进行全面调查。在调查工作进展顺利的情况下,各盟市可根据自治区即时通知,进行部分监测点位的布设、监测工作。

3.各盟市分头实施,统一上报的原则:按照农业部统一要求,各盟市在自治区统一安排下,分头开展各自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将前期调查结果形成报告,连同调查表格、数据统一上报自治区,自治区分析整理后上报农业部。

三、  项目实施目标

1.根据农业、测绘、工商、环保、税务部门的相关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确定各盟市符合调查范围的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产地、工矿企业周边农产品产地、汚灌区农产品产地的具体位置、范围、权属等信息。进而为我区农产品产地适宜区、限制区、禁止生产区的划分提供依据。

2.对确定的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污水灌区农产品产地重点污染源进行调查、登记,掌握产地污染特征和明确污染来源、种类及其处理方式、排放去向等。

3.根据前两步工作成果,对自治区农产品产地进行评价分析,将按照农业部要求,在全区范围内设定农产品产地定位监测点,为掌握产地污染变化趋势奠定基础。

项目实施内容

1. 对各自盟市农产品产地进行划分,确定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污水灌区农产品产地的分布范围,建立登记档案。

1)相关资料的收集:包括自然地理(气候条件、水文状况、土地资源、植被资源)、社会经济(行政区划、人口状况、国民经济等)、农业资源(作物种类、布局、种植面积、产量与耕作制度等)、农业环境质量(土壤、空气、灌溉水质等条件)、污染源情况(区域内重点污染源、事故频发区、密集区)等相关信息。项目中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污水灌区的分类界定:

大中城市郊区:是一种土地利用、社会和人口特征的过渡地带,属于城市行政区内,位于城市连续建成区与外围几乎没有城市居民住宅和非农土地利用的纯农业腹地之间,兼有城市与乡村两方面特征,人口密度低于中心城市,但高于周围的农村地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根据以上定义,结合我区实际,各盟市分别列出符合以上要求的大、中城市名单,根据名单进行调查。(各盟市中,符合以上条件的区、旗亦属调查范围。其它不符合条件中小城市、区、旗不在调查范围内)

工矿企业区周边:指受工矿企业三废影响较为明显的农产品生产区域(工矿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工矿企业的选取遵循以下原则:

a排放“三废”中带有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治病微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的工矿企业。此类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均在调查范围内。

b污染强度大的企业(造纸、化工、纺织印染、金属冶炼、煤炭加工、牲畜屠宰、食品制造、皮毛加工、矿产加工、电力/热力生产等企业。

c 污染历史长的企业(污染强度可能较小,但是污染历史较长的企业)

除以上包括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外,一些小型、低污染企业不在此调查范围内。

污水灌区:可从三个方面确认灌区是否属于污灌区,一是监测结果超过农业灌溉水质标准的灌溉区域;二是使用工业或城市下水道污水灌溉的区域称为污水灌区,对于用工业或城市下水道污水流入地面水体经混合后灌溉的区域,主要从径流比来确认,南方省份一般掌握在1.0以上,北方一般掌握在0.15以上;三是从感观上确认,因污染致使鱼、虾等水生生物基本绝迹的污水灌溉的区域定位污水灌区。结合在区域灌溉规模条件方面的要求,本方案中所确定的污水灌区是指,利用城市下水道污水、工业废水、排污河污水、地面水灌溉,其灌溉水质经常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并且灌溉规模在20hm2以上的灌区。

2)根据调查所得资料信息,通过汇总、整理和分析,结合现场堪查的方式,确定项目包含的调查对象都被登记建档。并且要重点勘查污染源相对集中,产地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并对现场勘查结果与收集资料的一致性进行验证。

3)调查的具体内容参见附表农业部教材中附表1-1、1-2、1-3、1-4、1-5、1-6、1-7。

2. 农产品产地周边重点污染源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污染源位置、污染历史、主要原料以及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情况等。基于重点污染区周边污染源调查成果,建立产地周边重点污染源登记档案和数据库。(具体内容见教材附表2-1)主要包括:大中城市郊区周边污染源登记档案及数据库、工矿企业区周边污染源登记档案及数据库、污水灌区周边污染源登记档案。

3图件绘制(这部分工作由自治区统一完成,各盟市只需提交相应地理信息数据即可)绘制的图件主要包括:

1)大中城市郊区农产品产地周边重点污染源分布图件

2)工矿企业区周边农产品产地周边重点污染源分布图件

3)污水灌区农产品产地周边重点污染源分布图件

4. 全区农产品产地长期定位监测点设置,参照以下原则:

(1)定位监测点布设

在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区周边、污水灌区等农产品产地及一般农区分别设置长期定位监测点,前三类区域作为重点监测,布设原则按照《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2)布点数量:省站定位监测点不少于100个点,计划单列市不应少于50个点。

(3)样品采集与保存(样品采集、处理和贮存参考NY/Y1121.1)

保存要求:分两份长期保存,总站、省站各留一份,风干保存量每份不少于100克,装入双层塑料袋内,里外各贴一个标签。采样记录须提交给总站一份。

(4)监测项目及频次

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定位监测点监测项目及频次按农业部统一要求进行。

四、  项目进度要求

1.2008年8月20日—10月20日:各盟市完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污水灌区农产品产地的分布范围调查工作,并建立登记档案。

2. 2008年10月20日—11月20日: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完成部分农产品产地周边重点污染源调查工作,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污染源位置、污染历史、主要原料以及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情况等。基于重点污染区周边污染源调查成果,建立产地周边重点污染源登记档案和数据库。

3. 2008年11月20日—12月20日:自治区对上述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完成图件绘制、总结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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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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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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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17 1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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