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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农民权益和土地效益的双赢

 发布者:jy&fgr  发布时间:2008年9月1日 作者:王泽农  来源:农民日报  点击次数:

   事物总是在变化的。对于农民来说原本是安身立命之本的土地在今天的某些地方却又成了阻碍他们追逐时代潮流脚步的羁绊。

  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发挥了它的历史作用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正在逐渐显示出它的某些不足:耕地分散给管理带来不便,规模太小不利于机械化,尤其是近年市场竞争激烈,小农经济劣势凸显,农民纷纷转入二三产业,有的干脆举家“离土”进城,土地不再作为农民唯一依赖的对象,抛荒成为一种很无奈的现实。

  现行法规规定,耕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拥有长期的使用权。在传统农业比较效益下滑的今天,如果耕地仍旧分散在一家一户手中,就影响了它的产出效率,任其抛荒,不但存在粮食安全隐患,作为农村集体一分子的农民也无法在自己的土地上体现出自己的权益。如何让耕地“活”起来,实行集约经营,用现代农业经营方式提高土地的经营效率,既能提高耕地资源的效益,又能体现农民的权益,成了广大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制度的缺陷需要弥补,农村土地流转现象因此应运而生。与家庭承包制一样,土地流转仍然是通过农民自身来推动的,早在上世纪末,这种探索就开始出现在江浙一带。逐渐地,土地流转又增加了合作经济的元素,2002年江苏太仓出现土地合作社,山东首家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今年3月成立,甘肃8月也出现了首家土地股份合作社。

  土地流转的根本目的是提高耕地的效益,体现农民的权益,增加农民的收益。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界定了农地流转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收益处分权,我们应该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逐步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以适应新农村建设事业的需要。

  必须强调,土地流转要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也就是说,实行土地流转必须有相关的制度、机制来保障农民的权益。

  首先,需要大力培养农村劳动力市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同时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特点的社会就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其次,严格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土地档案。对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土地质量的监测等,都是重要的科学依据和基础性的资料。

  同时还应该建立有效的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和信息平台。一个真正繁荣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可以将资金、技术、人才、项目等市场要素和资源与农业土地使用权迅速、有效地连接起来,实现各种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与整合。

  另外,在土地流转方式上,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实际情况,创新完善流转方式,最近各地频繁出现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就是在实践中发现的实现效率和公平兼顾的流转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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