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工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8年1月10日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内蒙古饲料工业协会会员(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协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工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饲料工业生产、经营、科研、教育、宣传等业务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饲料工业管理、科研、教育、生产、经营、宣传等工作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本协会批准后均可成为会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一)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二)个人被处以六个月以上拘役的或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条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索取《内蒙古饲料工业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或《内蒙古饲料工业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填写《内蒙古饲料工业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或《内蒙古饲料工业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协会秘书处直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地方饲料工业协会向协会秘书处推荐。直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的,在批准入会前,协会秘书处应当征求地方饲料工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协会常务理事会确认;
(六)被批准为会员后,由协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五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可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单位会员可全年免费获得行业内部信息和杂志,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行业展销会、展示会和研讨会;
(三)对协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协会会员可以联合提出议案;
(四)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六)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协会会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协会的合法权益,完成协会委托的事项;
(二)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宣传普及饲料工业的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四)向协会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
(五)守法经营;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缴纳年度会费;
(七)参加协会会员年检。
第七条协会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申请退会或自行退会:
(一)企业停产或转产的;
(二)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不缴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四)拒绝参加会员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五)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八条协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九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从协会中除名并予以公告;
(一)有侵害行业利益、损害协会声誉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企业停产转产或宣告破产后,不主动提出退会申请的。
第十条凡被除名的协会会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和参加协会组织的会员活动。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赞助和捐赠。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证书由协会负责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