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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工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张连义&蒙志刚  发布时间:2008年7月24日 作者  来源:内蒙古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

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工业协会

会员会费管理办法

(2008年1月10日讨论通过)

第一条   协会会费是协会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条件。为了加强对协会会员会费的管理,充分发挥会员会费在开展协会工作中的作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专款专用和办事节俭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内蒙古饲料工业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会费的标准:

(一)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不少于500元,入会工本费为500  元(包括证书和铜牌);

(二)会员单位中的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不少于1000元;(三)会员单位中的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不少于2000元;

(四)会员单位中的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不少于5000元。

第三条  会费的缴纳期限和办法:

(一)内蒙古饲料工业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单位按年度交纳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

(二)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清工本费和当年会费。6月30日之后入会的,交纳当年会费的50%。

(三)会员会费交纳至内蒙古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

开户单位:内蒙古饲料工业协会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新城支行

帐号:  500101040005440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南路

邮编:010020

联系电话 0471—4911217,4690869

第四条  会费的使用办法:

协会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协会业务活动的支出。其使用范围:免费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和杂志的开支,办理会员提案开支;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部分开支;召开与会员和行业有关的专题调查和研讨会的开支;召开全区性行业会议及开展行业展销活动,对会员单位给予优惠部分的补贴;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协会经费支出等。

第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六条  协会会员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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