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区农牧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发布者:蒙志刚 发布时间:2008年4月7日 作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次农牧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点击次数: |
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次农牧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统 计 局 2008年3月9 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我区与全国同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第二次农牧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我区境内的农村牧区住户、城镇农牧业生产经营户、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牧业生产条件、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农牧业土地利用、农村牧区劳动力及就业、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农村牧区社会服务、农村牧区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牧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区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8万余人,填报普查表近700万张。通过普查,掌握了我区有关农牧业、农村牧区、农牧民的基本情况。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务院农普办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自治区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一是采用分层两阶段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在全区抽选了3500多住户进行再次访问,并与普查登记结果进行比较核实;二是随机从各盟市抽选35个普查小区的基础数据,对普查表的抄录、填报、识别等方面的差错进行全面检查。综合抽查结果显示,2006年末农村牧区常住人口漏报率为0.7%,农牧业从业人口漏报率为0.2%。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农普办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农普办和自治区统计局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牧业、农村牧区、农牧民的基本情况
第二次全区农牧业普查共调查了921个乡级行政单位,其中乡189个,镇459个,街道办事处125个,具有乡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场148个;12686个村级组织,其中11487个村(村委会),193个居委会。登记住户369.63万户,其中农村常住户344.94万户。
一、农牧业基本状况
2006年末,全区共有农牧业生产经营户323.09万户,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5404个。全区共有农牧业从业人员755.6万人,农牧业技术人员6.59万人。
二、主要农牧业机械
2006年末,全区共有大中型拖拉机7.88万台,小型拖拉机96.06万台,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8.55万台,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96.10万台,联合收割机0.55万台。
三、农村牧区基础设施
2006年末,全区162个乡镇地域内有火车站,占乡镇总数的25%;325个乡镇地域内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占乡镇总数的50.3%。90.6%的乡镇有邮电所,91.7%的乡镇有储蓄所,11.7 %的乡镇有公园,51.1%的乡镇有综合市场,20.1%的乡镇有农畜产品专业市场。
全区291个镇实施集中供水,占镇总数的63.4%;60个镇的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占镇总数的13.1%;93个镇有垃圾处理站,占镇总数的20.3%。
全区86.6%的村通公路,96.4%的村通电,95.9%的村通电话,97.7%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12.3%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4.3%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4.9%的村有沼气池,8.8%的村完成了改厕,43.3%的村地域内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
四、农村牧区社会服务
2006年末,全区648个乡镇中,有85个乡镇拥有职业技术学校106所;641个乡镇拥有医院、卫生院1452所;439个乡镇拥有敬老院570座。
58.4%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33.1%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16.3%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 2.0%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11.1%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9.9%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67.5%的村有卫生室(站、所),76.3%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18.3%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五、农村牧区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2006年末,全区农村牧区劳动力资源总量893万人,其中男劳动力占52.1%。农村牧区从业人员810万人,占农村牧区劳动力资源总量的90.7%。农村牧区外出从业劳动力75万人,其中男劳动力占67.3%。
六、农村牧区居民生活条件
2006年末,农村牧区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92.5平方米。97.5%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32.6%的住户使用管道水。71.4%的住户炊事能源以柴草为主。
2006年末,农村牧区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89.2台,固定电话35.2部,手机64.8部,电脑0.7台,摩托车48.3辆,生活用汽车3.6辆。
注:
本公报及随后发表的各公报中,按照我区多年来的习惯,凡提到“农牧业”,均指“农林牧渔各业”;凡提到“农牧民”,均指“农民、牧民等从事第一产业的群体”;凡提到“农村牧区”,也包括林区等在内。
1.乡级行政单位:作为第二次全区农牧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苏木、镇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648 个乡镇苏木,其中乡(苏木)189 个,镇459个,不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
2.村级组织:作为第二次全区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11680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住户:作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4.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国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5.农村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6.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我国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7.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8.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2006年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9.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本乡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0.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是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1.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在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2.村:指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13.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是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的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4.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是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5.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16.卫生室: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所、站)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7.住宅面积:指本户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18.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19.水冲式厕所:指有上、下水冲管道设备的厕所。与沼气池相联的、或在农村推广的三隔化粪池式的厕所,由于卫生性能好,也算水冲式厕所。
(第二号)
农牧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第二次全区农牧业普查对全区农牧业生产经营户和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牧业生产经营户和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区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323万户,比1996年第一次全区农业普查时增长3.18 %。全区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54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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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农牧业生产经营户和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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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农牧业生产经营户 |
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 |
|
数量(万户) |
比重(%) |
数量(个) |
比重(%) |
|
合计 |
323 |
100.0 |
5404 |
100.0 |
|
农作物种植业 |
280 |
86.7 |
1107 |
20.5 |
|
林业 |
4 |
1.3 |
845 |
15.6 |
|
畜牧业 |
38 |
11.9 |
800 |
14.8 |
|
渔业 |
0 |
0.1 |
108 |
2.0 |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0 |
0.1 |
2544 |
47.1 |
二、农牧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区农牧业从业人员755.6万人,其中,男性占51.0%,女性占49.0%。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5.9%,21-30岁占19.0%,31-40岁占24.5%,41-50岁占24.6%,51岁以上占26.1%;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8.6 %,小学37.6占 %,初中占48.1 %,高中占5.3%,大专及以上占0.5%。
三、农牧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区共有农牧业技术人员6.59万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0.49万人、1.40万人和4.71万人。
四、农牧业机械及使用情况
全区农牧业机械装备水平较第一次农牧业普查时有了显著提高。2006年末,全区大中型拖拉机7.88万台,比1996年末增长219%;小型拖拉机96.06万台,增长151%;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8.55万台,增长180%;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96.10万台,增长290%;联合收割机0.55万台,增长37.5%。
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68.50%,比1996年提高26.84个百分点;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19.63%,比1996年提高7.31个百分点;喷灌面积和滴灌、渗灌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分别为0.99% 和0.13%。机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60.40%,比1996年提高了31.90个百分点;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20.70%,比1996年提高了9.29个百分点。
五、设施农业
2006年末,全区温室面积2.65千公顷,大棚面积8.46千公顷,中小棚面积1.81千公顷。2006年度,在温室和大棚中,种植蔬菜17.71千公顷,食用菌0.78千公顷,水果2.72千公顷,园艺苗木1.08千公顷。
注:
1.农牧业生产经营户和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牧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区境内全部的农牧业生产经营户和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牧区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牧业生产经营户和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
2.农牧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牧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我区境内全部农村牧区住户、城镇农牧业生产经营户和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牧业从业人员。
3.农牧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牧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4.农牧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 (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 (摘棉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
(第三号)
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第二次全区农牧业普查对全区648个乡镇和12686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交通
200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为162个,占全部乡镇的25.2%,有码头的乡镇为5个,占0.8%,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乡镇为325个,占50.3%。乡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占73.5%,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占53.9%。
2006年末,86.6%的村和69.8%的自然村通公路,29.8%的村地域内有车站或码头。进村公路路面以沙石路面为主,村内道路路面以沙石路面为主。
表1 有交通设施的村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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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
比重(%) |
|
通公路的村 |
86.6 |
|
通公路的自然村 |
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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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村到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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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内有车站、码头 |
29.8 |
|
1-3公里 |
32.7 |
|
4-5公里 |
8.8 |
|
6-10公里 |
11.0 |
|
11-20公里 |
8.6 |
|
20公里以上 |
9.0 |
|
按进村公路路面类型分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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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路面 |
3.2 |
|
柏油路面 |
16.9 |
|
沙石路面 |
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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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石板路面 |
0.3 |
|
其他路面 |
24.7 |
|
按村内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的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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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路面 |
2.6 |
|
柏油路面 |
3.4 |
|
沙石路面 |
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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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石板路面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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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路面 |
41.3 |
|
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 |
4.4 |
二、电力、通讯
2006年末,75.3%的乡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96.4%的村通电,93.6%的自然村通电;95.9%的村和90.5%的自然村通电话;90.6%的乡镇有邮电所。
三、文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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