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水产品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发布者:[发布者]&马超 发布时间:2008年4月18日 点击次数:
近几年来,国内外以生态友好和环境友好技术为主要特征的有机农业发展迅速。同时,随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机产品标准的出台,有机产品生产在我国将成为一个新兴产业。有机水产品的生产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新的生产理念,对于大多数水产养殖企业,也许了解不多。现就国家对有机水产品的相关规定做一简述,以飨读者。
1 养殖场所的要求 养殖场所应当考虑到维持养殖场的水生生态环境和周围水生、陆生生态系统平衡,并有助于保持所在水域的生物多样性。有机水产养殖应不受污染源和常规水产养殖场的不利影响。
2 养殖水质 有机水产养殖场所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
3 饵料 有机水产投喂的饵料必须是有机的,野生的或认证机构认可的。 禁止将下列物质添加到饵料中或以任何方式投喂水生生物: 1)合成的促生长剂; 2)合成的诱食剂; 3)合成的抗氧化剂和防腐剂; 4)合成色素; 5)非蛋白氮; 6)与养殖对象同科的生物及制品; 7)经化学溶剂提取的饵料; 8)化学提取的纯氨基酸; 9)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4 繁殖 应尊重水生生物的生理和行为特点,减少对它们的干扰。提倡自然繁殖,限制采用人工授精和人工孵化等非自然繁殖方式。禁止使用三倍体、孤雌繁殖和基因工程等技术繁殖水生生物。
5 鱼病防治 允许使用生石灰、漂白粉、茶籽饼和高锰酸钾对养殖水体和池塘消毒。 禁止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它化学合成的渔药。 在预防措施和天然药物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允许对水生生物使用常规渔药,在进行常规药物治疗时,必须对患病生物采取隔离措施。 使用过常规药物的水生生物必须经过所使用药物的2个停药期后才能被继续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当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不能通过其它管理技术进行控制,或国家法律有规定时,可为水生生物接种疫苗,但不允许使用转基因疫苗。 近几年来,国内外以生态友好和环境友好技术为主要特征的有机农业发展迅速。同时,随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机产品标准的出台,有机产品生产在我国将成为一个新兴产业。有机水产品的生产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新的生产理念,对于大多数水产养殖企业,也许了解不多。现就国家对有机水产品的相关规定做一简述,以飨读者。
1 养殖场所的要求 养殖场所应当考虑到维持养殖场的水生生态环境和周围水生、陆生生态系统平衡,并有助于保持所在水域的生物多样性。有机水产养殖应不受污染源和常规水产养殖场的不利影响。
2 养殖水质 有机水产养殖场所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
3 饵料 有机水产投喂的饵料必须是有机的,野生的或认证机构认可的。 禁止将下列物质添加到饵料中或以任何方式投喂水生生物: 1)合成的促生长剂; 2)合成的诱食剂; 3)合成的抗氧化剂和防腐剂; 4)合成色素; 5)非蛋白氮; 6)与养殖对象同科的生物及制品; 7)经化学溶剂提取的饵料; 8)化学提取的纯氨基酸; 9)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4 繁殖 应尊重水生生物的生理和行为特点,减少对它们的干扰。提倡自然繁殖,限制采用人工授精和人工孵化等非自然繁殖方式。禁止使用三倍体、孤雌繁殖和基因工程等技术繁殖水生生物。
5 鱼病防治 允许使用生石灰、漂白粉、茶籽饼和高锰酸钾对养殖水体和池塘消毒。 禁止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它化学合成的渔药。 在预防措施和天然药物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允许对水生生物使用常规渔药,在进行常规药物治疗时,必须对患病生物采取隔离措施。 使用过常规药物的水生生物必须经过所使用药物的2个停药期后才能被继续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当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不能通过其它管理技术进行控制,或国家法律有规定时,可为水生生物接种疫苗,但不允许使用转基因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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