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审核
审核内容:对农机鉴定机构报送的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材料是否全面准确;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工作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7日农业部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4号发布)
办事条件及序程: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主管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
(四)产品标准的文本;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签署的委托书。
农机鉴定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企业。
农机鉴定机构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并在企业无异议后将鉴定报告和有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在指定媒体上对审查通过的鉴定产品进行公告。同时,由农机鉴定机构公布相应的检测结果。
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农牧业厅在公告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发布。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为四年。
收费标准及缴费办法: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