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 职 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动物防疫的方针、政策,履行《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有关配套法规赋予的职责和职能。
二、负责对动物防疫监督的国内外最新疫情动态、最新科技信息、最新行政技术措施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按照农业部文件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的监督、检测并按照国际动物疫情上报要求实行防疫动态月报制增加动物疫情的透明度,加强省际及与周边国家之间的联防工作。
四、对饲养、生产、经营、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设施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审验;纠正和制裁违反动物防疫行政法规行为,决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鉴定裁决动物防疫技术争议,调解裁决有关赔偿案件;依法管理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检查;依法对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为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建立和健全畜牧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按农业部《关于农产品的管理办法》负责对畜产品产地的认定和对无公害畜产品生产企业推行认证。
六、负责动物证章标志免疫耳标的监制、核发、管理工作;承办兽医从业人员和防疫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动物防疫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的标准、地方标准;派员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依法对用于科研、教学、防疫等特殊需要运输病料或动物源性致病性微生物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七、依法对经铁路、公路、航空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及消毒工作。
八、依法对动物疫情、免疫效果实施监督监测,制定和落实有关措施;根据动物防疫监督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消灭技术规范,研究动物疫病防制、检疫检验新技术。对区内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监测。
九、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加强兽医行业的队伍培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引导社会对兽医行业的认识,提高兽医行业的社会地位,接合机构改革适应和实行国际兽医体制。
内蒙古自治区监督检验所下设:
监督科、培训科、办公室、证照科、化验室、复议科
1、所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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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
电 话 |
Email |
负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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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平(所 长) |
0471-2255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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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全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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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亚(副所长) |
0471-2255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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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证照科 化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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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 儒(副所长) |
0471-2255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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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办公室 培训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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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成(副所长) |
0471-2255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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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监督科 复议科 |
2、科室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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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室 |
姓 名 |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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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科
0471-2257311 |
张玉光(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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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清(副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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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剑峰(副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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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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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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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占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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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科
0471-2257315 |
郎蔼茹(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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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轲(副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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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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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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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0471-2255721 |
刘云鹏(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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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新华(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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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宇(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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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克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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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锦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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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巴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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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艳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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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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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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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小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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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大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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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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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科
0471-2255760 |
金 晓(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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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清(副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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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巴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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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有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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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室
0471-2255712 |
李润清(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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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冬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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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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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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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科
0471-2257252 |
王旭红(副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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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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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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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盟市、旗县通讯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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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姓 名 |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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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 |
刘 鑫 |
btdwfyjd@public.hh.n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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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 |
朗晨辉 |
btdwfyjd@public.hh.n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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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 |
王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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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 |
姚 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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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 |
张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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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 |
王跟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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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 |
王蒙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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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 |
陶德格日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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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将我所的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安全、促进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的要求
为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执法科室和执法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和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奖惩分明的考核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三、基本原则
以农牧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明确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执法责任;以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履行好我所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疫,提高动物疫病防控及畜产品安全监督的综合能力,促进我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内蒙古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六、《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七、《兽药管理条例》
八、《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九、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章内蒙古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执法责任
一、负责承担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实施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负责承办兽医局交办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内蒙古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执法权限
一、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二、组织实施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三、负责承办兽医医政和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内蒙古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执法责任
对本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对本所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宣传;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负责查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
2、对其他相关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3、负责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章 科室岗位责任
监督科:
一、主要执法责任
(一)负责对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和个人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参加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二)参与完成全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计划、要点和总结的草拟工作;
(三)参与完成动物防疫法律法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制定工作。
(四)完成农业部动物防疫监督报表、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业务报表和铁监业务报表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经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基层站予以指导;
(六)受理、调查和处理在全区影响较大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
(七)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要执法权限
(一)负责对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生产、加工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参加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二)负责全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计划、要点和总结的草拟工作;
(三)参与完成动物防疫法律法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制定工作;
(四)受理、调查和处理在全区影响较大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
(五)对经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基层站予以指导;
(六)负责农业部动物防疫监督报表、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业务报表和铁监业务报表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
三、负责人执法责任
对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职责:
1、对本科室执法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并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2、对受理、调查和处理在全区影响较大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提出意见;
3、对其他相关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培训科:
一、主要执法责任
1、负责全区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
2、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宣传、报道工作,并组织实施;
3、负责宣传、培训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
4、负责相关情报信息的编报、咨询工作;
5、负责组织相关资料的撰写、整理、编辑工作;
6、负责动物卫生监督简报的编写工作;
7、负责所内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工作;
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二、主要执法权限
1、组织实施全区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
2、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报道和培训工作;
3、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三、负责人执法责任]
对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职责:
1、对本科室执法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并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2、对其他相关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证章管理科:
一、主要执法责任
(一)负责有关动物卫生证章、标识的设计、监制及证章、标识的计划、订购、发放、登记与管理;
(二)负责对动物卫生证章、标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动物卫生证章、标识有关文件、规范的起草工作;(四)负责办理《兽医从业资格证》的初审、编号等工作;
(五)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三、主要执法权限
(一)组织实施动物卫生证章、标识的发放、使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组织实施兽医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及资格条件的审核上报工作;
(三)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人执法责任
对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负总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科室执法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二)负责查处动物卫生证章、标识使用管理的违法案件;
(三)负责查处动物诊疗机构的违法案件;
(四)负责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复议科:
一、主要执法责任
1、负责技术争议的裁决和行政处罚的决定;
2、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政诉讼应诉事宜;
3、负责承办全区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的考试、考核、发证及注册工作;
4、负责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进行督查;
5、负责监督生效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行政处理、处罚的执行;
6、负责动物卫生监督规范性文件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管理办法及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制定;
7、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的受理、审查、处理及主持听证会。
二、主要执法权限
(一)起草动物卫生监督规范性文件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管理办法及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二)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进行督查;
(三)承办全区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的考试、考核、发证及注册工作;
(四)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的受理、审查、处理及主持听证会;
(五)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政诉讼应诉事宜。
三、负责人执法责任
对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负总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科室执法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二)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政诉讼应诉事宜;
(三)组织全区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的考试、考核、发证及注册工作
(四)负责起草动物卫生监督规范性文件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管理办法及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制定;
(五)负责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促进勤政廉政,严格依法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动物防疫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示制度。
第二条 执法主体公示: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是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直属处级事业单位,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 执法权限公示:内蒙古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全区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工作。各职能科室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规定的执法权限负责各自相关的执法工作。
第四条 执法依据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执法职能公示: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执法标准公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行业标准、规范,行政处罚标准、行政许可收费标准、行政赔偿标准等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七条 执法程序公示: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强制措施依据法律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八条 执法时限公示: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时限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示的方式
(一)设立公示栏。在工作场所设立永久性公示栏,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人员、依据、程序、收费依据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进行公示。
(二)开辟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三)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同时在内蒙古动物卫生监督所网站上公布。
(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发布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向公众发布。
第十条 公示的程序、时间
(一)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各科室负责收集,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定期进行公示。
(二)审批结果和案件办理情况等阶段性工作公示,由各科室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办公室。
(三)临时性工作公示,由有关科室于每月30日前报办公室。
第十一条 违示责任公示
(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违示责任:
1、不能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工作失误并造成环境后果的;
2、行政处罚失误或不符合法定程序规范要求的;
3、有以权谋私,故意刁难或其他影响公正执法行为的;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示责任,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行政处理,责令违示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通报批评、公开检查、调离岗位;限期调出所在单位和辞退等处理。
2、行政处分,对违示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
3、违示者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违示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内蒙古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 0471-2255721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里29号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为保障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预防和减少执法违法行为和执法过错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或其他执法错误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必须依法纠正,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公平、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违法案件未按法律规定时限立案、查处,造成损失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查处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泄露案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枉法处理案件的;
(五)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阻碍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益,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擅自涂改、变更法律文书或处理决定的;
(八)拒不执行农牧业厅或同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的;
(九)受贿、索要财物等不廉洁行为的;
(十)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六条 发现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错案件或接到投诉、举报后,所里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开始调查,调查应当在30日内完成,包括调阅有关案情材料,收集有关书证、物证或视听资料,听取执法过错责任人陈述、辩解,向有关证人、受害人调查取证等。调查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及结论意见,报所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经认定不是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告知有关单位和本人。
被追究责任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本所或农牧业厅提出书面申诉,接受申诉的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 认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应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后果,区分故意或过失,由造成执法过错的人员承担;两人以上共同造成的过错,应根据职务高低,分清主要和次要,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其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按下列处理方式追究:
(一)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
(二)执法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可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三)执法过错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其他法律、法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处理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二)确因承办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后果发生的,免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领导不采纳承办人正确建议造成过错的,免予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经教育仍无改正的;
(三)因索贿受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第十二条 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动物卫生监督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自治区境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已办结的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案卷。
第三条 评查标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农办政[2005]4号)文件要求进行。
第四条 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案卷评查组(3-5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案卷评查工作采取单位自查与自治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治区所每年应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的方法为随机抽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随机抽取案卷、查阅有关文件资料、逐卷点评、反馈情况等进行。
第六条 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签名,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
第七条 评查结束后要认真研究总结、剖析典型案件,将评查中发现的好做法、好经验予以推广对优秀案卷和优秀办案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糾正,并将评查结果及整改措施做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案卷经评查,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上的,单位应在年终对办案人员进行表彰,平均得分在70分以下的,应当对办案人员进行再培训,对两次评查得分均低于70分的办案人员,不得继续办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长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原则: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自治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自治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由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有关动物卫生(防疫)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实施情况;
(二)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布的在本地区、本部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五)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及其处罚案件的执行情况;
(六)各种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七)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八)行政强制措施及扣压、封存、罚没财物的管理情况;
(九)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形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现场检查、重点调查、专项检查或问卷调查等不同方式进行。
(一)检查上报材料(计划、执法检查报告);
(二)查阅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卷宗和其他有关文书;
(三)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四)对来信来访和申诉中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进行调查;
(六)其他必要的形式。
第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每年检查一次。
第八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其中问题严重的,对涉及到的部门或个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做到奖罚分明,根据自治区有关行政执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评议范围
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及个人。
第三条 考核评议原则
奖罚分明、客观公正、突出重点。
第四条 考核评议的组织机构
(一)由所领导、各科室等组成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所长任组长;由分管领导和被分管科室负责人组成行政执法执行小组,负责日常考核评议工作
(二)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分析执法工作情况。各行政执法执行小组要随时掌握情况不定期地向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考核评议办法
(一)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科室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指标和被考核指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
(二)分级考核办法:? 所里只考核到科室,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过错追究制度进行处理。各科室要相应制定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确保责任到人。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方法: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并在百分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其中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等次,80至89分者为良好等次,60至79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对所属科室和执法人员进行奖励表彰,对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取消评优资格,并依据《内蒙古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制度》追究科室领导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考核评议采取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方法。
第七条 实行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凡是被评为良好以上的科室才具备评先评优的资格,凡是差或者出现执法过错的一律不得评为先进科室和先进个人。
第八条 考核评议内容:详见《内蒙古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表》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执法领导小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蒙古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表》
内蒙古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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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标 准 |
分值 |
扣分 |
得分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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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 案件情况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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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否清楚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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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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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否合法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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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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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是否恰当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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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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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错案现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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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 情况 |
是否依法办事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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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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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执法 情况 |
是否做到热情礼貌,行为规范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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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做到仪容严整,执法标志佩带整齐, 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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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执法 情况 |
是否做到防腐抗变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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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做到拒贿不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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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做到不徇私情,公正、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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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
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年终组织一次执法人员 民主评议讨论会,对执法人员逐人评议并作记 录,并根据结果评分,分为好、中、差三等。 |
好:25-40 中:15-25 差: 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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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意见箱 |
正面评价加5分,负面评价减5分 |
累计加减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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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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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制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动物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诉人投诉时,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权力机关交办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的行政执法事项;
(三)向有关组织或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权进行投诉。
第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不公开的;
(二)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应该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办或拖延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四)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依法行使职权的;
(五)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
(六)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七)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投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投诉后,视不同情形,在七日内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受理;
(二) 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三)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权管辖的机构投诉;
(四) 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复议的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进行登记、分类、 归档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属实的,应当依有关法律作出处理决定。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自受理执法投诉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投诉案件办结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八条 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报复投诉人。
第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诉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里29号 邮 编:010051
投诉电话:0471--2257311
行政执法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人员的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培训对象指本所从事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
第四条 培训分为动物卫生监督专业培训和综合法律培训两种。动物卫生监督专业培训是指动物疫病防治、防疫监督等内容的培训;综合法律培训是指与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主要指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行政复议法等国家行政法规。特别是对法制原则、执法程序和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学习和培训。
第五条 实行定期培训原则,原则上每年举办2-3期培训班。
培训要确保培训效果,实行有效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结果应作为考核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职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条 定期举办执法人员研讨与交流,研究解决执法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第七条 对新任用的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岗位工作规范,上岗前培训不少于一周。
第八条 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行政处罚程序图
2、监督工作流程图






3、工作关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