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申请办证程序:
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经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审核,填写“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一年内的体格检查证明----报送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按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内河渔业船员职务证书。
颁发证书权限:
内蒙古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考试发证机关,负责培训、考核船舶吨位在10总吨以上工作的驾驶员,颁发乙等证书。
各盟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培训、考核船舶吨位在10总吨以下及尾挂机和非机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颁发丙等证书,并监督、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
考试科目:驾驶----轮机
一、驾驶
(一)理论考试:内河船舶避碰规则----实用驾驶(船舶操纵、航道、航标、轮机大意、造船大意)----职务与法规(环境保护、渔业法规、港航法规、船员职务、消防救生)
(二)实际操作:靠(离)码头、航行、倒车、调头、避让等操作----甲板机械、消防及救生等各项设备使用。
二、轮机
(一)理论考试科目:船舶动力装置----机电常识----职务与法规。
(二)实际操作:主机启动、停车及值班中的操作和管理----主辅机各运动不见之间间隙的测量和调整、主要部件的拆装、维修和排除故障的基本技能----消防及救生设备的使用。
船员证书审验:
渔业船员证书的年度审验(含1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由各盟(市)具有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审验,审验合格后在证书年度审验栏内盖审验章,收取审验费15元。一个年度未审验的,在下一个年度审验时须重新考试、考核后补审。连续两个年度未审验的,证书失效。
船员证书有效期:
10总吨以上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10总吨以下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2个月应到签发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到期未办理换证,证书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