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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农牧法发【2008】273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政务公开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政务公开工作,促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2008492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及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政务公开岗位责任制(含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评制度、责任追究、救济保障制度)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政务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监督检查、举报调查、立卷归档制等制度,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农牧业  政务公开    制度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081017 

                                   共印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政务公开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农牧业信息,提高农牧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农牧业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业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2008492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自治区农牧业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牧业信息,是指自治区农牧业厅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上级下达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自治区农牧业厅及其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适用本实施办法。自治区农牧业厅及其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厅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政务公开责任机制。成立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厅政务公开办),并设专职政务公开人员。

按照管业务、管行风、管政务公开三者统一的原则,各分管厅领导负责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并把关;各处、室、局,站、所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本制度明确的分工亲自抓所涉业务的政务公开,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厅的政务公开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厅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统筹协调本厅政务公开信息的维护和更新;

(三)组织编制本厅的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本厅规定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开的农牧业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及时在我厅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内容和责任分工

第六条  自治区农牧业厅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农牧业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公开。

第七条  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的要求,编制对外、对内公开的具体指南和目录。

第八条  建立健全农牧业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厅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在公开政务信息前,要对照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公开。不能确定的,报厅办公室审定后公开。仍不能确定的,报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一节 主动对外公开的内容及责任分工

第九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厅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具体类别及公开责任分工为:

(一)机构职能类。主要包括农牧业厅领导成员,农牧业厅及其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能和处(站)室设置。(厅人事处负责)

(二)人事管理类。主要包括全自治区农牧业系统职称评定,农牧业厅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和招考录用情况等。(厅人事处负责)

(三)工作动态类。主要包括工作部署、重要会议、重大活动、行政通知等。(厅各处室局负责)

(四)政策法规类。主要包括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政府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各类农牧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厅各处室局具体负责,政策法规处汇总并监督)

(五)征求意见类。主要包括农牧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规章草案、重大投资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出台前的意见征求。(厅各处室局具体负责)

(六)行政审批类。主要包括农牧业行政审批的设定、调整、取消及办事指南、申报指南和审批结果。(厅各处室局、站所分别负责)

(七)规划计划类。主要包括农牧业发展战略、发展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情况。(厅各处室局、站所具体负责)

(八)项目管理类。主要包括重点农牧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农牧业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有关农牧业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实施、监督检查及招标采购情况。(厅各处室局负责)

(九)行政执法类。主要包括执法责任制、执法活动及监督抽检结果等。(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各处室局、站所具体实施)

(十)应急管理类。主要包括农牧业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厅各处室局具体负责)

第十条 上述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收到、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对于不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信息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并要求公开的,实行依申请公开制度。确实不能公开的,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下列事项可以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查阅项目建设所涉及的资料;

(二)申请查阅自治区农牧业厅拟定的相关文件;

(三)其他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公开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相关责任部门能够当场答复、办理的,当场给予答复、办理;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农牧业政务信息,按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分工,由相关职能处室局、站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农牧业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四条 按责任分工,相关职能处室局、站所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申请公开的农牧业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农牧业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责任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农牧业政务信息。

第三节  对内政务公开

第十六条  提高内部管理的透明度,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民主监督权利。除上述对外公开的所有信息均对全体职工公开外,下列事项在厅机关内部公开。

(一)农牧业厅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和厅长办公会纪要。

(三)厅机关人员交流、工资调整、职称评定及其他可公开的人事管理信息。

(四)厅机关后勤管理及服务的各类情况。

(五)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或职工要求公开又符合政务公开原则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获取所需政务信息。凡有利于政务公开,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的方式,都应当充分加以运用,并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十八条 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是自治区农牧业厅政务公开及信息整合的主要平台。全厅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全部在该网站相关栏目上公开,在其他专业网站上公开的内容也要与该网站链接或同时在该网站上公开,以形成对内对外完整、系统、连贯的农牧业信息资料,实现政务信息的资源共享。各信息公开责任部门还应根据各类政务信息的内容和特点,结合实际选择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

(一)行文、简报、情况通报;

(二)电子触摸屏;

(三)政务公开栏、公告栏、公示墙等;

(四)纸质办事指南、便民服务卡等;

(五)宣传小册子;

(六)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便于公众和职工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九条  制定和修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作出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应当结合实际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一)通过网站、报刊、征求意见表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公众代表旁听有关会议或者公开举行座谈会、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二十条  在厅政务公开办设置并向公众公布自治区农牧业厅政务公开咨询服务电话(0471-6652094),各处室局、站所政务公开咨询服务电话见农牧业信息网和公示栏。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评议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情况通报和工作联系。厅机关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将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建立的主要制度、相关意见和建议等,及时报告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评议。由厅政务公开办不定期组织对厅各单位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议。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二)时间是否及时;

(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六)沟通渠道是否畅通;

(七)群众申请是否及时答复;

(八)管理、服务对象是否满意。

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收集社会各界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评,实行组织考评、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评和民主评议按农牧业部门领导班子实线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业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通报全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政务公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度

 

一、为加强农牧业厅行风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促进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必须根据自身实际,修改完善和建立健全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并严格履行。  

三、各处室局、厅属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对全社会公开作出的承诺,均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和达到以下要求  

1、服务态度:接待热情,用语文明。对服务对象的意图、要求作认真负责的了解,并作出周到的安排或指引,确保有始有终地做好服务工作。  

2、宣传解释:耐心细致,讲解准确,对服务对象的疑问和自身作为与不作为的理由,作出谦虚、恰当、准确的解释说明,确保服务对象心领神会、心悦诚服。

3、工作方法:积极勤奋,踏实严谨。对待需要办的事项,不向服务对象讲困难、耍官腔,确保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困难,由自身解决。

4、办理时限:快捷高效,遵守时限。严格遵守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对符合条件的事项,要尽力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出结果。  

5、办事原则:坚持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按法按章办事,不徇私舞弊,不谋私利,一视同仁,确保办事公平、公正、公道。  

6、保守秘密: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对个人隐私和单位秘密,做到不泄漏、不传播、不打听,确保服务对象不为难,无顾忌。  

7、办理结果:质量优良,对象满意。所办事项必须达到服务对象的要求,不出差错,不留缺陷,确保服务对象无后顾之忧。  

8、廉洁自律:清正廉洁,严守纪律。不接受吃请不接受礼金礼品,不提任何与所办事项无关的要求、条件,确保服务对象在规定费用以外不多花一分钱。  

四、各处室局、厅属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必须定期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违诺问题。  

五、各处室局、厅属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违诺行为不处理、不追究或隐瞒不报,追究处室局、站所主要负责人的违诺责任和赔偿责任。

六、为方便群众监督我厅各项服务承诺的落实,特设立工作监督电话,电话号码:04716652094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政务公开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管理相对人到办事处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各处室局要根据职能要求,提出各项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报主要领导或负责领导审定。

三、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四、对即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五、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六、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明确告之服务对象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八、限时办理事项收件回执单由各处室局根据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自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政务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

监督检查、举报调查、立卷归档制度

 

一、信息发布协调

农牧业政务信息是各级党委政府了解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农牧业部门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为此我厅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政务信息工作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各级农业部门和所属单位认真落实了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制,明确了分管领导和确定了负责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制度的前提下,提供本系统常规信息和重大情况信息的同时,积极提供信息素材,利用网络、报刊、新闻媒体等工具,特别是利用本系统的网站、期刊,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地为农牧民和社会服务。

二、保密审查

为切实加强保密工作,严格保守国家秘密,防止失泄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细则,并结合我厅实际工作,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保密工作制度》。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依据保密法规规定,成立了厅保密委员会和定密委员会,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及时调整保密、定密委员会。厅系统各处室、各单位均指派专人负责涉密文件和内部资料的签收、登记、传递、保管及清退工作,按照保密期限妥善保存收文登记簿,以备检查。经常性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对厅系统干部职工的保密教育和涉密人员的保密业务培训工作。

三、监督检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督促检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督查工作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迅速、保密的原则,认真开展督察工作。由分管办公室的副厅长协助厅长分管督查工作,办公室承担日常督查工作,确定一位副主任协助主任按照督查工作的程序做好具体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本厅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积极有效地督促检查厅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局抓好法律法规、各项方针、政策及重大决定、重要指示得贯彻实施,按要求向上级反馈情况,为“三农”服务。

四、举报调查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农业部门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领导负责制,将信访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信访工作制度》,由厅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厅系统信访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一支办理来信来访。

五、立卷归档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文处理制度》,各类文件在经厅领导签发和批阅后,由办公室负责将成文(底稿)及有关资料收集齐全后,统一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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