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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草原审核程序

发布者:武向良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1日       点击次数:


  

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被申请征用、使用的草原进行现场查验,核查草原面积等情况,并填写《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
  草原现场查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其中应当包括两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被申请征用、使用草原的摄像或照片资料和地上建筑、基础设施建设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的附属材料。

现场查验人员应当在《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上签署查验意见,并将《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连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查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预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在《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中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申请未获批准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预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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