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审批
审批内容:
包括:畜牧业养殖场的卫生条件、畜牧业畜禽养殖规模、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畜牧业产地环境检测与评价等主要内容。
法律依据:
7个国标:农产品安全质量(GB/T18407.3-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GB/T18596-2001)以及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建设、经济技术指标、设备、环境参数和环境管理、商品肉猪生产技术规程(GB/T17824.1-1999至GB/T17824.5-1999)等7个国标。
4个行业标准: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27-2001)、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NY5028-2001)、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388-1999)、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NY/T398-1999)等4个行标。
办事程序: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农牧区经济合作组织、行业协会等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由企业牵头以“公司+牧业大户”形式申报的,必须出具正式的产销合同。所有申报单位特别是经济合作组织、行业协会必须具有保证产地产品安全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的措施。
鼓励旗县、草原区域的畜牧业技术服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实施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整体推进战略。
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格式和内容按照农市发[2003]11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统一填写和申报,一式三份。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清单
2、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3、附报材料
⑴申报材料目录(注明名称、页数和份数);
⑵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现状评价报告》(2年内的);
⑶产地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⑷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计划(三年内的生产计划、规模、养殖开始日期、生长期、产品数量);
⑸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申请人制定的本单位的质量控制技术文件);
⑹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申请人制定的本单位的生产操作规程);
⑺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⑻保证执行无公害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⑼“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有代表性);
⑽营业执照、注册商标(复印件);
⑾产地区域及周围环境示意图和说明;
⑿畜禽饮用水水质检验报告。
承诺时间:我区每年进行一次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