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发布者:蒙志刚 发布时间:2008年1月9日 点击次数:
项目名称: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审批内容:
1、符合《渔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
2、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1、《渔业法》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
4、《内蒙古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办事条件:
1、必须是用于进出口的水产苗种
2、农业部规定重要水产苗种名录以外的其他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行政审批
3、填写《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一式两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5、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复印件)
6、无进、出口权的申报单位,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协议(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填写《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盟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由盟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3、经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复核,报局长审批
4、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
电话:0471-6652043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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