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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发布者:蒙志刚        发布时间:2008年1月9日       点击次数:


项目名称: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审批内容:

1、符合《渔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

2、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1渔业法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

4、《内蒙古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办事条件:

1必须是用于进出口的水产苗种

2农业部规定重要水产苗种名录以外的其他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行政审批

3、填写《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一式两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5、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复印件)

6、无进、出口权的申报单位,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协议(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填写《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盟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由盟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3、经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复核,报局长审批

4、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

电话:0471-6652043

收费标准:不收费

 



名称
大小
类型
修改日期
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doc
35.5K
DOC
2008-1-9 9: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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