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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安全事故强制限时报告制度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年1月9日 作者  来源:信息中心  点击次数:


一、及时防止非法进入计算机系统,对其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等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干扰,甚至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防止计算机犯罪。
二、及时发现在网上猎奇,窥探他人秘密并散布他人稳私的行为,以防止侵犯通信自由罪和侵犯他人名誉权。
三、防止利用上网寻觅不健康区域,更不得向他人传播甚至下载传播,以避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四、及时对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状况及威胁(包括威胁的来源和程度)作出全面的系统评估。把威胁的来源作为对象,按时间顺序、动作意图、威胁范围和程度,进行统计、分析及审计。
   五、及时对来自外部网络的恶意代码和违规操作,进行识别、跟踪、记录、和报警。
    六、及时为在安全事故中遭到破坏的网络及信息系统的恢复提供技术性支持。
  七、如发现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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