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收)草原审核 发布者:蒙志刚 发布时间:2008年1月8日 点击次数:
项目名称: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收)草原审核
项目类型:审核
审核内容:
1.项目内容 2.征用(收)草原面积 3.环境保护措施情况 4.征求有关农牧民意见并进行补偿的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
3.《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4.《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办事条件:
1.征用(收)草原
2.需递交以下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3)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在内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定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原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所受理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报送的《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牧业厅草原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机构进行现场查验。 3.办理批件。农牧业厅草原处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查方案,报经分管厅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4.发放《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时,申请人预交草原植被恢复费。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现场查验的,现场查验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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