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审核 发布者:蒙志刚 发布时间:2008年1月8日 点击次数:
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审核
审核内容:是否符合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的资质、条件和要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办事条件:
1、《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一式四联;
2、《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种子进出口权的证明文件;
3、 品种审定(认定)证书(复印件),没有审定的附试验证明材料。
4、种子质量证明材料。
办事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进出口生产用种子、试验用种子的,向生产、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批转:自治区种子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6962729 6965372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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