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发布者:蒙志刚 发布时间:2008年1月8日 点击次数:
项目名称: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资质和条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办事条件: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联;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原件);
3、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4、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5、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6、委托检验、加工、仓储的,应当提交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协议及受委托方的机构认可证书复印件。
办事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和常规种原种及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向生产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勘验: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勘验。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自治区种子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发证:自治区种子管理部门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办事程序流程图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6962729 6965372
收费标准:《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元/证(内发改费[2005]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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