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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者:[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年1月22日       点击次数:


  国务院于2007年4月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此,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精神,认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我们编制了本《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我厅积极通过多种途径主动向社会公开农牧业部门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开设的有关栏目,提供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大家可以免费查看浏览各个栏目了解农牧业和农牧业经济发展情况的信息。为了方便查阅,我们编写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点击链接),供大家选择查阅或下载浏览。

(二)公开形式。我们将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公布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网址:www.nmagri.gov.cn),是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

(三)公开时限。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应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有特殊情况的,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节假日除外)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了解本机关主动公开之外的政府信息,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我厅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70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楼211室,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471)6652061,传真(0471)6652129,邮政编码010011。电子邮箱地址:nmgnmyzfxxgk@nmagri.gov.cn。

 (二)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获取信息申请,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本部门网站下载(链接下载),复制有效。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具体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填写完毕网上提交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交申请书。

4、特别程序。办理申领各种证照许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方式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业务。

(三)申请处理。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面规定的期限内。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具体答复种类如下: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属于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理由。

3、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将依法收取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受理机构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471)6652058或6652060;也可向监察部门举报,监督电话:(0471)6652014。传真:(0471)6652129;邮政编码:010011。接待投诉时间:每周3全天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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