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二、核准申请条件:
(一)由盟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理由和使用区域分布的申请进口报告;
(二)拟进口的种畜禽及其遗传材料的种类、数量、公母比例;
(三)拟进口国家和进口时间、到达口岸以及是否分批进口;
(四)申请进口单位资金筹措情况说明或银行资信证明;
(五)申请进口单位与进口代理商的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六)供种方供种意向书及供种方相关情况介绍;
(七)拟派出国选种专家名单;
(八)供种方品种协会提供的种畜证明或供选种10头(只)以上种畜系谱。
三、办理程序:
(一)凡申请进口种畜禽及其遗传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经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条件后,填报《农业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
(二)申请单位持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的《农业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到农业部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农业部审批同意的第五联审批单返回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口的种畜禽及其遗传材料到达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将到达的数量、种类、性别以及使用地域等情况书面报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以便监督检查。
四、办理时限:
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审核不同意的,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以答复意见书的形式答复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审核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