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二、办理对象:在自治区境内凡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核准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二)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三)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四)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五)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应当向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程序:
(一)建立种畜禽场必须符合自治区畜禽品种资源规划。
(二)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填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由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并提交具备核准条件的相关资料。
(三)原种场、冷冻精液站、胚胎移植中心、良种繁育场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盟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良种繁育场进行验收。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现场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是否发证。
六、收费标准:
依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价费发[1998]109号)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收取资格审查费和工本费,收费标准如下:
资格审查费 工本费
原种场 300元/个 15元/本
良种扩繁场 200元/个 15元/本
单纯经营及孵化场 100元/个 15元/本
七、年检制度: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并确定每年的3—5月份为年检日期。《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可委托盟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