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6日上午,在盟农牧业局办公楼五楼会议室,盟动监所举办进入2008年后首次培训班,邀请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所教授陈向前,结合新修订《动物防疫法》,讲授并阐明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动监人员面临的挑战和肩负的重任,培训内容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修订
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办法明确了动物检疫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确定了检疫审批、检疫备案、动物的检疫、动物产品检疫、检疫处理以及检疫监督等检疫制度,是可行的,也是科学的,更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所必需的。 任何健康安全的动物是养出来的而不是检出来的,健康的动物群体才是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和消费安全的基础和保障。对动物检疫实施全过程的检疫监管,从源头上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管,从源头上要求生产、经营者对动物卫生状况和动物产品质量与消费安全负责。通过检疫制度的实施和检疫监管的执行,可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共同追求的提高动物卫生质量安全的目标得到有机和谐统一。
二、执业兽医的管理。执业兽医就是非官方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一定兽医相关专业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根据需要分为执业兽医和辅助(助理)执业兽医。
三、乡村兽医的管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四、《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的制定使动物防疫条件更加细化,审核标准更加明确,更具操作性,同时体现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一是“统一管理”的原则。《办法》以“统一管理”的原则,规范证章标志的设定、生产、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二是“分级负责”的原则。《办法》对中央与省、兽医主管部门与动物卫生监督所、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等在证章标志管理的具体职责作了界定,体现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是“规范使用”的原则。《办法》明确规定证章标志的使用规范由农业部统一制订,对有关主体在使用环节的要求也作出了原则的规定。
四是“严格管理”的原则。《办法》对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定点生厂家、持有人都规定了具体义务和责任。
五、《动物卫生监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完善动物卫生监督的执法程序,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主要规范了行政处理、处罚和行政救济的程序,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对动物和动物产品采样、抽检、留验的程序和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实施隔离、查封、扣押、处理措施的程序。这些程序的规定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官方兽医严格遵守,体现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开性和严肃性。
通过陈教授的讲解,使我盟动监工作人员对《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激发我们主动学习新修订的动物法,用最短的时间掌握新法,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参加培训班的人员有盟、乌市、前旗、扎旗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和检疫、监督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