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发展起来的。发展过程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将面临着社会转型期所带来的不同方面的影响,因此,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我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营与家庭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随着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有人认为农民只听合作组织的,不听村集体的,合作经济组织会影响到集体经济组织功能的正常发挥。实际上,现在很多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失去了“统”的功能,农村只剩下家庭经营这个层面。这样一来,需要由集体来兴办的事业就很难付诸实施。近年来,一些地方村内 “一事一议”很难议成就说明了这一点。而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好的地方,通过合作组织来组织成员根据共同的生产生活需要,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在很大程度上既弥补家庭经营的不足,又承担了集体经济“统”的功能,有效地解决集体经营和家庭经营“两张皮”、相互脱节的问题。同时,通过合作组织来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可以防止一些不切实际、劳民伤财的筹资筹劳事件的发生。因此,在正确处理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经济组织关系上,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观念,即: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要支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经营中出现的困难。以前由乡村集体组织开展的产业结构调整、实行无公害标准生产等工作,可以逐步交给合作经济组织来办。只要办得好,合作组织完全可以成为基层组织发展农村经济的得力助手。另一方面,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经济合作的性质,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有悖于其宗旨的非法活动。通过合作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相互促进、相互补充,进一步完善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管理机制,最终实现整个农村治理方式和治理结构的转变。
二是正确处理与基层党组织的关系。现在有人担心,农民在市场上可以通过合作而获益,那么他们是否也会通过合作在政治上变得有力量,进而影响到党的基层政权建设。实际上,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是把基层党的建设游离于社会经济发展之外的一种错误看法。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键在于基层党的机构设置是否能够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是否能够统领各种社会力量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而不是孤立的、隔绝的,甚至是把一些利益集团推向了与国家政策抗衡的政治力量的道路。面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如何把合作经济组织培养成党可以依靠的重要力量,是新时期全面加强基层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大课题。在正确处理合作经济组织与基层党组织的关系方面,重点是要通过“双向培养”的方式,走“农民办、政府助、党领导”的道路。一方面,把农村基层干部培养成创办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头人,尤其是结合当前乡镇机构改革,鼓励乡(镇)机关分流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领办、创办合作经济组织;另一方面,对发展较好的合作组织,可以考虑在合作组织内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把合作组织带头人培养成党员干部,从政策上、政治上把握好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同时,在跨区域、跨行业的合作经济组织中设立党支部,还可以打破过去基层党组织受地域限制、条块分割的弊端,形成一个党组织的党员能够在多地域、多领域分布的格局,更有利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三是正确处理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的关系。目前,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和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农村上层建筑还有许多方面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一些乡镇政府在经济功能上日益弱化,甚至不起多大作用。原来的七站八所不能够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服务功能做的不够好,不受农民欢迎,迫切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都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不能、不该承担的许多工作都由合作经济组织完成。而我国则是大政府、小社会,我们的政府权力很大,作用也很大,代替或者包办了许多应该由合作组织承担的职能和工作。这种局面总的来说和我们的市场经济大气候、大环境是不适应的。我们实施的免征农业税综合配套改革,其目的就在于改革乡镇机构,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把乡镇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改革后,过去乡镇政府所承担包办对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的管理和农产品的销售等一些工作职能相对弱化,甚至是没有了,千家万户的农民不再通过政府而是直接面向市场。那么农民种什么、怎么种、卖给谁等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靠农民自身又难以解决,这项工作由谁来抓,谁来管?在这方面就会出现了一些管理和服务上的真空地带,也是我们农村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现实的问题。而合作经济组织在这方面就是较好的替代形式。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在政府的帮助下,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这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又可以精简乡镇机构、人员,最终为乡镇政府转向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提供现实基础。一些地方成立合作组织后,由基层政府直接抓生产、抓管理,逐步转变为由合作组织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政府及时反映农民的愿望和要求。政府可以集中精力搞服务,逐步形成政府抓合作组织、合作组织带农户,上下联动抓农业、抓经济的新格局。
四是正确处理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关系。在现行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主导模式是农技推广单位直接面向农户搞技术推广服务,服务对象分散,服务需求也千差万别,不仅服务成本高,服务效果也不好。因此,在全面推进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过程中,应积极引导农技推广、科研教学等单位面向合作组织开展技术服务,构建“农技推广体系+合作组织+农户”的新型社会化服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由合作经济组织根据自身的需求,对上可以有针对性地向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提出服务需求,对下可以组织农户集中时间、集中地点接受服务,减少服务环节,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技术到田(户)率,解决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与农户相脱结的问题。
五是正确处理与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关系。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都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依靠力量。要注意协调好两者的关系,本求同存异的原则,把两方面力量凝聚成发展产业化经营的合力。在既有龙头企业又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地方,要鼓励两方面实行联合与协作,推行“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经营模式。在龙头企业单独发挥作用的地方,要引导企业牵头创办合作经济组织;在合作经济组织单独发挥作用的地方,要引导他们主动迎接龙头企业的辐射或自己创办经济实体。从我省实际情况看,“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模式符合现阶段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共同要求,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因为,龙头企业如果没有合作组织,它要面对千家万户,生产难控制,交易费用高,契约关系不牢固;农户如果不通过合作组织与企业签约,由于受利益同向矛盾作用,在产品市场发生变化时,其经济利益也很难得到保证。因此,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无论是企业还是农户,都迫切需要合作组织来协调,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