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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管理办法》新规定(二)

发布者:[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年4月23日       点击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了《草种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该草种管理办法规定了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 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

(三) 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 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 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 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 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五) 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六) 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七) 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 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九) 品种特性介绍。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的,应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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