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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兽医处政务公开栏

发布者:[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年4月21日       点击次数:


   一、职能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组织起草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法规、规章、规范行文件和规程,并监督实施。

3、      组织制定防疫监督、药政管理的规划、计划和预算,并组织监督。

4、      组织对重大疫情的扑灭,对新发、突发疫病提出有针对性的防制措施并监督实施;根据授权拟定需要公布的动物疫情名录,并组织扑灭;负责监督管理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5、      指导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苏木乡镇动物防疫组织体系建设;指导盟市、旗县兽药管理、检验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

6、      负责全区兽医卫生监督员、检疫员、兽药监督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7、      负责全区兽药药政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国家兽药标准,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兽药地方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审评兽药新制剂,审批兽药广告,核发或撤消兽药批准文号,审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药制剂室。

8、      负责全区兽药监督员、检疫员、兽药监督员证件、证章以及《兽医从业人员资格证》兽药生产、经营、制剂、兽用生物制品供应、进口兽药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9、      指导、协调全区防疫监督和兽药监督检验工作,受理承办动物防疫和兽药违法案件的复议和仲裁;承办全区重大兽药违法案件的查处,并实施行政处罚。

10、归口管理兽医工作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兽药监察所、畜牧兽医药械物资供应站。

二、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 国务院 《兽药管理条例》

3、农业部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28号  1998年)

《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 1989年)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1989年)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农业部34令第号  1998年)、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农牧发〔2001〕20号)、《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  1989年)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  1996年)
关于发布《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8〕4号)
关于颁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农〔牧〕字〔1989〕第52号)
《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  1989年)
关于颁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农牧发〔1994〕32号)
关于颁布《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牧〕字〔1993〕第13号)关于颁布《生物制品生产车间验收细则》的通知(农牧药发〔1995〕53号)
关于印发《兽药违法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农牧发〔1996〕33号)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第27号  1997年)
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农牧发〔2001〕20号)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部《兽药广告审批办法》、《兽药广告审批标准》
5、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内政办发〔1997〕47号)
7、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厅《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等三个报批程序》(内牧医字[1997]39号)
8、国家和地方发布的《中国兽药典》、《中国兽药规范》、《农业部兽药质量标准》及《地方兽药质量标准》
三、岗位设置及分工:
             
  长:   
            
 主 持 全 面 工 作
        
分管动物防疫、动物防疫监督、兽医医政工作
             
副处长:  希日莫
         
协助处长工作  分管兽药药政、综合工作
        
主任科员:包玉山           主任科员:任万军
        主管综合、动物防疫、         主管兽药药政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兽医医政工作

四、行政审批项目
1、动物防疫监督员证
2、动物检疫员证
3、兽医从业资格证
4、兽药生产许可证
5、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
6、兽药制剂许可证
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8、第四、五类新兽药(兽药新制剂)
9、兽药广告
10、进口兽药许可证

五、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国务院 《兽药管理条例》
3、农业部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28号  1998年)
《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 1989年)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1989年)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农业部34令第号  1998年)、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农牧发〔2001〕20号)、《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  1989年)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  1996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部《兽药广告审批办法》、《兽药广告审批标准》5、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6、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厅《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等三个报批程序》(内牧医字[1997]39号)
7、国家和地方发布的《中国兽药典》、《中国兽药规范》、《农业部兽药质量标准》及《地方兽药质量标准》

六、审批程序及办事时限
1、兽药生产许可证
审批程序:申请——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筹建——验收——决定是否发证
办事时限:审查机关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
审批程序:申请——审核——决定是否发证
办事时限: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兽药制剂许可证
审批程序:申请——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验收——决定是否发证
办事时限: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审批程序:申请——初审决定是否同意报批(给自治区兽药监察所下《兽药产品审批通知单》)——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复核检验——终审——决定是否发给批准文号、注册
办事时限:初审、终审均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报批、发给批准文号的决定5、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
审批程序:
1)一、二、三类新兽药:申请——初审——决定是否转报农业部
(2)四、五类新兽药:申请——初审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复核质量标准——组织新兽药审评委员会审评——决定是否批准
办事时限:(1)初审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向转报一、二、三类新兽药或受理四、五类新兽药;(2)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在六个月内完成复核质量标准      6、兽药广告审批
审批程序:申请——初审广告制作前文稿是否真实、合法——终审——批准
办事时限: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7、进口兽药的审批
审批程序:申请——审核——决定是否批准

七、收费标准
1、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100元/证
2、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50元/证
3、核发《兽药制剂许可证》      10元/证
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批费  执行国家标准的 250元/产品,执行地方标准的  500/产品;注册费  20元/产品
5、新兽药审批   2500——4500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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