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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土壤肥料工作站行政审批项目、条件、程序、时限

发布者:[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年4月21日       点击次数:


一、审批项目
  1、负责内蒙古自治区的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2、负责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进入内蒙古自治区销售的备案工作。

二、审批程序
(一)登记审批程序
  
1、肥料登记申请条件(附件1)
  2、肥料登记程序    (附件2)
(二)肥料备案审批程序

1、肥料备案申请条件

1)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原审批单位公章)。

2)肥料企业所在地省级肥料登记管理机构介绍信。

3)产品执行标准。

2、肥料备案程序  (附件3)

三、肥料登记备案时限 (附件4)

四、肥料登记备案咨询投诉电话:0471—6944586


五、肥料登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资金流向

(一)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1、采样费

/样

6.00

2、检验费

 

 

1)复合肥氮

/项次

40.00

复合肥磷、钾

/项次

50.00

2)微量元素铜

/项次

30.00

  微量元素铁

/项次

15.00

  微量元素锰

/项次

25.00

  微量元素锌

/项次

110.00

  微量元素硼

/项次

35.00

  微量元素钼

/项次

35.00

3)物理性状

/项次

20.00

3、登记费

 

 

1)品种登记

/类

2000.00

2)变更登记

/类

1000.00

改变剂型

/类

1000.00

改变含量

/类

300.00

变更使用范围

/类

100.00

3)登记费

/证

10.00

4、田间试验

/每小区

120—140

示范实验

/每个实验

1500—1800


(二)收费依据

批准机关: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批准文号:(1992)价费字452号

(三)资金流向

1、登记评审

2、肥料检验

3、肥料试验

4、媒体公告

六、肥料登记、备案审批依据

(一)登记审批依据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二)备案审核依据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   

肥料登记评审申请条件说明

一、营业执照

执照的生产、经营范围要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并且期限有效。

二、产品执行标准

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须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需经县以上技术监督局批准)。

三、主要有效成分

企业填报的主要有效成分各项指标要与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相符,并经国家认证的测试机构检测合格。

四、生产许可证

 1、发证机关须是技术监督部门。

 2、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此项条件只适用于复混(合)肥。

五、肥料商品名称及商标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应有商标局商标注册证或受理证明。

六、肥效试验

 1、有县以上从事土壤肥料专业研究、教学、推广部门出据的田间试验报告(试验应规范)。

 2、试验报告能够证明肥料有使作物增产5%以上的效果(有与空白区比较增产5%以上的数据对照和文字结论)。

七、产品标识(包括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书)

八、无知识产权争议的证明

此项条件主要指外来技术需有来源方授权书或协议。

以上所有材料附在登记申请书后面,一式4份加上目录装订成册,并将上述资料装入1 个软盘报来,另需自治区土肥站或自治区土肥站委托当地旗(县)以上土肥站抽样封装的3 个批次的肥料样品各1公斤。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复混肥料检验登记程序

1、复混肥料生产企业凭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化工部门

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到内蒙古土壤肥料工作站办理登记手续。

2、领取有关文件及复混肥料登记申请表。

3、按文件规定认真填报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资料及备检样品。

4、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登记费和广告费。

5、自治区农业厅指定自治区农科院化验中心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6、自治区农业厅组织成立的复混肥料检验登记评审委员会,依据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和农科院化验中心提供的检测报告对产品进行综合评价。

7、 对符合规定登记条件评审合格的,由自治区农业厅颁发给《肥料登记证》并报农业部备案。

8、自治区农业厅将不定期对检验登记的产品发布公告。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肥料备案程序

 1、  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第三十二号令)有关规定到内蒙古土壤肥料工作站领取并填写肥料备案申请书。

2、  提交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原审批单位公章)。

3、  提交企业所在地省级肥料登记管理机构介绍信及产品执行标准。

4、  交纳备案工本费。

5、  自治区土肥站监测科审核后报分管站长审签。

6、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肥料登记备案证》。

附件4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土 壤 肥 料 工 作 站

         执 法 权 限 及 肥 料 登 记 备 案 时 限

 

一、法定权限

受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厅委托,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使《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在肥料检验、登记、备案、市场管理、广告审查等方面开展执法活动。

二、肥料登记、备案的时限

 1、肥料登记的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肥料评审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评审会议。肥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评委会有关规定,对肥料登记受理、检验机构经过情况进行审查汇总,需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肥料产品,进行评审。经审查、评审合格的,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肥料临时(正式)登记证》。对没有审批通过的产品,由内蒙古自治区肥料登记受理、检验机构通知申请者,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2、肥料备案的时间要求

对异地肥料登记产品的备案,要求生产企业,经销单位提供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原审批单位公章),企业所在地省级肥料登记管理机构介绍信,产品执行标准,并填写申请书。以上手续齐全的受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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