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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政务公开公示栏

发布者:[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年4月21日       点击次数:


  一、职能职责
  1
、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和部门发布的各项有关农药管理的法令、规章等。
  
2、农药登记资料初审,为协助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做好本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工作,对申请农药登记资料进行初审。
  3
、农药广告审批,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
  4
、农药监督管理,受自治区农业厅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二、办事指南
  
办理农药登记、农药广告审批手续,请到三楼农药科。
  
(一)办理农药登记手续需:
  
1、填写申请表一式五份;
  
2、提供产品摘要资料;
  
3、提供产品化学资料;
  
4、提供产品标准;
  
5、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提供产品毒理学试验报告;
  
7、提供产品田间药效报告;
  
8、提供产品标签、说明书。
  
(二)办理农药广告审批手续需:
  
1、填写申请表一式五份;
  
2、提供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3、提供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准产证;
  
4、提供农药登记证;
  
5、提供农药产品标签。
  
三、办事程序
  
(一)农药登记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领取申请表;
  
2、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的全套资料;
  
3、申请人等待初审结果;
  
4、初审结束后,申请人将初审意见和提供的登记资料一并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二)农药广告审批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领取《农药广告审查表》;
  
2、申请人提交审查表,广告样带、样张;
  
3、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4、初审后,申请人按照《初审决定通知书》修改广告内容;
  
5、修改后申请人再将广告内容、广告带送交等待终审。
 
  四、办事时限
  
农药登记初审、农药广告审批,随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随到随办。

  
五、违规责任
  
1、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保证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措施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公开办事程序。农药管理执法人员如有绚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审批项目
  
1、农药登记初审。
  
2、农药广告审批。

  
八、审批条件
  
1、农药登记审批条件
  
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及《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相关规定。
  
2、农药广告审批条件
  
符合《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及《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九、审批程序
  (一)农药登记初审程序
  
1、由生测人员审药效;
  
2、质量检测人员审标准;
  
3、药政管理人员审标签内容等;
  
4、审查结束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农药广告审批程序
  1、审批人员对广告内容、提供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后,写出审查意见;
  
2、科长审核后签发《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3、审批人员对终审材料审查合格后,写出终审意见。

  
十、审批时限
  
(一)农药登记初审时限
  
在申请人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初审。
  
(二)农药广告审批时限
  
1、初审:在受理广告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初审决定;
  
2、终审: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十一、收费
  
农药登记初审、农药广告审批不收费。
  

  十二、处罚依据
  
农药市场监督检查处罚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罚则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处罚程序
  

  十四、举报投诉电话

  0471-6944014    6285270    6966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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