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政务公开公示栏 发布者:[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年4月21日 点击次数:
一、职能职责 1、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和部门发布的各项有关农药管理的法令、规章等。 2、农药登记资料初审,为协助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做好本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工作,对申请农药登记资料进行初审。 3、农药广告审批,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告进行审查。 4、农药监督管理,受自治区农业厅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二、办事指南 办理农药登记、农药广告审批手续,请到三楼农药科。 (一)办理农药登记手续需: 1、填写申请表一式五份; 2、提供产品摘要资料; 3、提供产品化学资料; 4、提供产品标准; 5、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提供产品毒理学试验报告; 7、提供产品田间药效报告; 8、提供产品标签、说明书。 (二)办理农药广告审批手续需: 1、填写申请表一式五份; 2、提供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3、提供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准产证; 4、提供农药登记证; 5、提供农药产品标签。 三、办事程序 (一)农药登记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领取申请表; 2、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的全套资料; 3、申请人等待初审结果; 4、初审结束后,申请人将初审意见和提供的登记资料一并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二)农药广告审批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领取《农药广告审查表》; 2、申请人提交审查表,广告样带、样张; 3、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4、初审后,申请人按照《初审决定通知书》修改广告内容; 5、修改后申请人再将广告内容、广告带送交等待终审。 四、办事时限 农药登记初审、农药广告审批,随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随到随办。
五、违规责任 1、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保证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措施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公开办事程序。农药管理执法人员如有绚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审批项目 1、农药登记初审。 2、农药广告审批。
八、审批条件 1、农药登记审批条件 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及《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相关规定。 2、农药广告审批条件 符合《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及《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九、审批程序 (一)农药登记初审程序 1、由生测人员审药效; 2、质量检测人员审标准; 3、药政管理人员审标签内容等; 4、审查结束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农药广告审批程序 1、审批人员对广告内容、提供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后,写出审查意见; 2、科长审核后签发《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3、审批人员对终审材料审查合格后,写出终审意见。
十、审批时限 (一)农药登记初审时限 在申请人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初审。 (二)农药广告审批时限 1、初审:在受理广告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初审决定; 2、终审: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十一、收费 农药登记初审、农药广告审批不收费。 十二、处罚依据 农药市场监督检查处罚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罚则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处罚程序
 十四、举报投诉电话
0471-6944014 6285270 6966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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