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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渔业局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汇报材料

发布者:[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年4月21日       点击次数:


一、处室职能,审批(审核)事项、依据、程序办事人员、收费标准

已于2001年在内蒙古农业信息网上和办公室墙上公开。

二、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查情况及说明

自治区农业厅渔业局(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原有行政审批事项9项,经过清理后,保留审批事项5项,审核事项1项,下放事项3项。保留的审批事项中,渔业行政执法证审批发放不收费;自治区重要渔业水域捕捞属于资源保护类审批项目,收取与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自治区重要渔业水域渔业船舶登记和船员资格考试发证属于渔业安全管理类审批项目,收取手续费或工本费;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驯养繁殖证、运输证、捕捉证,属于资源保护类的行政审批项目,收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属于种质安全管理类,不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业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03]82号)要求,我局对在第一轮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自查,没有适合第二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内容。

(一)、自治区境内重要渔业水域捕捞及渔业船舶登记

保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活动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自治区对江河、湖泊、水库实行捕捞限额制度。自治区重要江河、湖泊包括边境水域(包括额尔古纳河、哈拉哈河、贝尔湖),重要河流(自治区境内黄河段),重要湖泊(包括呼伦湖水域、达里诺尔、岱海和乌梁素海)。

第十五条:自治区重要江河、湖泊捕捞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自治区重要水域在全区渔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对重要水域的捕捞和船舶登记进行统一管理。捕捞许可证的发放条件是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船员培训证书。审批发放程序是在捕捞限额范围内,按照限定的船网工具指标,向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工作人员审查合格后,报审批责任人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

4、《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登记实施办法》第四条: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

第二轮行政审批改革后拟调整的事项:

将审批时限从30天缩短为20天。

(二)、船员资格考试发证

保留依据:

1、农业部《内河渔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第三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的发证机关。

2、《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船员发证实施办法》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负责培训、考核船舶吨位在10吨以上工作的驾驶员,办法乙等证书。

船员资格考试是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必须统一组织对船员的强制培训。

发证程序:船员资格由所在单位初审,船员培训由自治区统一组织,船员资格证书的发放条件,要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方可发给渔业船舶船员资格证书。

第二轮行政审批改革后拟调整的事项:

1、审批时限:从30天缩短为20天。

2、审批范围:将渔业船舶吨位在10吨以下渔船上工作的渔业船员考试发证下放到盟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

发证依据:

1、《渔业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第十七条:自治区应当对重要水生野生动物予以保护。自治区境内禁止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有哲罗鱼、细鳞鱼、鲟鱼、鳇鱼、水獭。因特殊需要捕捞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自治区境内限制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有兰州鲶、黄河鲤、陈旗鲫、卤虫。因特殊需要捕捞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委托有关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4、《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5、《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办法》第三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

第二轮行政审批改革后拟调整的事项:

将审批时限从90天缩短为60天。

(四)、水产苗种进出口

保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五)、渔业行政执法检查证

保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五条:自治区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渔业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渔政监督管理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不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渔政检查人员。

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渔业生产及各种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等依法进行检查。渔政检查人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执行公务。

三、行业作风建设情况和基层干部群众满意反馈意见

(一)、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按照自治区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03年全区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系统2003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方案》的要求,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1、加强行风建设的组织领导。我局于2003年6月份制定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行业2003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重点》,确定了渔业行业民主评议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把行风建设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与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文件下发后,我局组织了包括行风建设在内的指导检查,督促各地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落实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转变职能,优化服务。在工作中,我们以服务“三农”为宗旨,转变观念,积极组织科技人员下乡,深入渔区开展水产技术推广、技术咨询和科技承包活动,尤其在渔业生产的产前苗种调运、渔需物资供应,产中技术指导、生产管理和饲料、渔药保障,产后联系水产品销售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同时,加大了渔政管理力度,组织广大渔政人员深入开展渔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咨询,教育渔民知法、守法,在法律范围之内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在渔业行政审批工作中,严格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10项要求,抓好对各项申请材料的审查,不徇私、不舞弊,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在审批时限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则尽可能缩短,尽量简化程序,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得到了基层群众的好评。

3、严格公正执法,切实履行职责。一是积极开展禁渔期渔政执法活动,严格打击电、毒、炸鱼和私捕滥捞等违法行为。各地渔政部门处理各类渔政案件达334起,查处渔船25艘,机动车18辆,收缴挂网22.6万米,网箔20架,各种拉网56合,没收渔获物25吨,有力地打击了非法捕捞行为,保护了渔业资源。二是开展对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清理整顿。根据国家四部委的部署,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向各盟市渔政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对各地水产品市场、饭店、公园进行检查,同时严把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运输、驯养许可证的审批关,对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并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在今年下半年停止审批发放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件,有力地保护了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为了推动渔政规范、文明执法,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在网上公开了举报单位、地址和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加强渔业行业自身建设,开展渔业法制培训。9月份,我局在呼伦贝尔市举办了2003年度全区渔业法制培训班,各盟市负责渔业行政执法的主管领导、渔政站站长和执法骨干共60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就渔业法律法规、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教育、渔业专业知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培训,以提高执法者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基层反馈意见

  我局的5项行政审批事项,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对于符合条件需要急办的事项,如今年禁渔期间,呼伦贝尔市农业局急需为26名新进入渔政执法队伍的渔政人员办理渔业行政执法检查证,经工作人员审查合格,报主管厅长签发后,在2天内即办理了渔业行政执法证,及时解决了强化呼伦湖区渔政执法的问题。今年8月份,呼和浩特市北京烤鸭店为了扩大经营项目,与大连市海洋馆签定了海豚表演协议,经呼和浩特市渔政站介绍,来我局申请办理海豚表演,并提供了相应的设施、资质和技术证明,但在此之前,农业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捉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紧急通知”(内农渔发[2003] 108号),要求各地停止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工作人员的详细说明了不能办理的原因,使申请者满意而归。

  在办理渔业行政执法证、重要渔业水域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证、水生野生动物捕捞、经营利用、运输许可证过程中,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公正、时效、透明的原则,得到了,得到了基层同志的理解和支持,受到了大家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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