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 | 审批条件 | 审批程序 | 审批时限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资金流向 | 处罚依据 | 处罚程序 | 办事人员 投诉电话 |
渔业行政执法证 | 1、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中实际从事渔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必要的法律和渔业专业知识; 3、经过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渔业法规及相关专业培训;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上报盟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 3、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签发人审批。 | 15天。 | 无。 | | | 1、《渔业法》;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国渔政发[2001]236号)“关于换发渔业执法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1、有轻微违规行为的,由旗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有严重违规行为,应该取消执法资格的,由违规者所在单位报至盟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批准,收回渔业行政执法证,取消渔业行政执法资格。 | 办事人员: 郑凤忠 投诉电话:0471—6262545 |
自治区重要渔业水域捕捞 |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2、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4、有船员技术培训证书; 5、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捕捞限额。 | 1、由重要渔业水域生产部门提出捕捞许可申请; 2、盟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 3、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 | 20天. | 1、《渔业法》;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 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4、内蒙古自治区渔业采捕标准。 | 按照前三年捕捞年均产值的3%收取。 | 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 | 1、《渔业法》;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 3、《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 违反《渔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捕捞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办事人员: 郑凤忠 投诉电话:0471—6262545 |
自治区重要渔业水域渔业船舶登记 | 必须是自治区境内重要渔业水域的渔业船舶,包括渔政检查船、捕捞船、运输船、养殖船、运油船等。 | 经渔船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渔政管理部门,将渔船登记材料报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发证。 | 20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负责办理渔船登记的登记机关。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1148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 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 | 1、《渔业法》;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 3、《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 违反《渔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下水作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办事人员: 郑凤忠 投诉电话:0471—6262545 |
船员资格考试、发证 | 1、年龄限制:18—60岁; 2、晋升船长或轮机长; 3、申请驾驶员、轮机员、报务员、电机员; 4、申请证书航区扩大。 | 1、自治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10吨以上的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 2、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须填写申请表,经体检审查合格后可参加集中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渔业船舶船员证书。 | 20天 | 1、农业部《内河渔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船员发证实施办法》; 3、《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 《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 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 | 1、《渔业法》;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 3、《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 违反《渔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擅自下水作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办事人员: 郑凤忠 投诉电话:0471—6262545 |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 | 1、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2、国际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水生野生动物; 3、自治区规定的禁捕和限捕的水生野生动物。 | 1、申请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填报《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 2、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3、由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发放。 | 60天 | 1、《渔业法》;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 3、《野生动物保护法》; 4、《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5、《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办法》; 6、《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39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 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 | 《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39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 未经许可擅自捕捉、运输、驯养、经营利用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按照《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办事人员: 郑凤忠 投诉电话:0471—6262545 |
水产苗种进出口 | 必须是用于进出口的水产苗种。 | 由申请人或单位所在地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农业厅渔业局审批。 | 30天 | 无。 | | | 1、《渔业法》;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 3、《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按照《渔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办事人员: 郑凤忠 投诉电话:0471—62625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