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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牧业厅农机行政审批事项公示栏

发布者:[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年4月21日       点击次数:


审 批项 目

审批条件

审批程序

审批时限

收费依据

收费

标准

资金流向

处罚依据

处罚程序

举报投诉电话

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受理员资格

1、  熟悉并掌握农机产品构造、原理和农机专业理论知识;

2、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3、  能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程序进行工作;

4、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技术职称,并从事农机化工作5年以上。

经考试合格,报请自治区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30天

     内价费发[1999]38号,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化技术资格证书和资质审定收费意见的报告》的批复

10元/证

单位自留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细则》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处罚

  造成损失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吊销其资格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71——4901233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许可证

1、  鉴定部门根据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检测鉴定合格

2,鉴定部门提供的检测鉴定合格的报告材料。

1、由拟推广产品的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并与产品科研或新产品鉴定证书,使用说明书等鉴定材料及检验费用一并提交鉴定站;

2、鉴定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检测鉴定管理细则》对上报材料审查合格后,依据产品现行标准进行抽样检验;

3、检验结束后,鉴定站出具检验报告,对鉴定合格者填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审批表,报自治区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4、自治区农机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检测鉴定管理细则》对检验报告和相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核后,颁发《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从拟推广产品的生产企业提出申请30日内

内价费发[1999]38号,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化技术资格证书和资质审定收费意见的报告》的批复

10元/证

单位自留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管理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罚

凡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管理细则》第十三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对直接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农机推广站和推广人员吊销许可证和资格证书;情节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农业生产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0471——4901233

一级农机维修网点

1、  具有相应承担维修项目的修理人员;

2、  具有承揽相应维修项目的专用设备、工具及试验仪器;

3、  具有400平方米的修理车间

 

维修网点向所在盟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盟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自治区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从接到盟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20日内。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由旗县以上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0471-49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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