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牧厅农机局行政业务运行程序 发布者:[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年4月21日 点击次数:
(一) 公文处理程序
1、 来文拆封、编号登记、按局长签批传递、存档; 2、 农机局发函:发文人拟文,分管局长审签、局长签发; 3、 农业厅“农机字”发文:发文人拟文、分管副局长、局长审签、厅办公室审核、分管厅长签发。
(二) 系统工作年终评定程序 1、 由综合业务岗位人员牵头,组织各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农机化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对12个盟市分别评分; 2、 综合业务岗位人员负责评分汇总; 3、 交由局务会议结合平时工作业绩考核,研究确定各项名次排序。
(三) 抗灾救灾柴油分配管理程序 1、 机械化生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农业生产受灾情况,起草灾情报告,申请抗灾救灾柴油; 2、 灾情报告交由农业厅财务处,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文,向农业部、财政部提请抗灾救灾援助; 3、 抗灾救灾柴油分配,由机械化生产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各地灾情报告统筹考虑,拟定初步分配意见; 4、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初步分配意见,呈分管厅长审核确定农业厅分配方案交财务处; 5、 农业厅财务处起草下拨救灾柴油通知,会签财政厅后发文。 (四) 科技项目程序 1、 项目申报,由申报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经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查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农机局项目管理岗位;报国家部委的,经自治区农业厅农机局审核,于有关处室审签,呈分管厅长签发后,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出。 2、 申报自治区农机化项目的,由自治区农业厅农机局项目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组织有关专家对立项依据、必要性、技术水平、技术路线可行性、项目预期效益、推广应用前景的研究能力及条件进行综合论证。 3、 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项目管理岗位拟定初步立项意见,分管局长审核后交由局务会研究并提出立项意见,呈分管确定。 (五) 科技项目验收程序 1、 项目验收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工作总结,经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告自治区农业厅农机局项目管理岗位。 2、 项目总结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由项目所在盟市向自治区农业厅农机局申请验收,其中国家级项目由自治区农业厅转报国家有关部委。 3、 项目验收由项目管理岗位牵头组织,在项目期结束后半年内进行。 (六) 农机科技成果鉴定管理程序 1、 科技成果完成后,由其承担单位或承担人向自治区农业厅农机局科技成果管理岗位人员提交鉴定申请。 2、 科技成果管理岗位按照组织管理程序,于收到鉴定申报30日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 3、 在确定成果鉴定事项之后,成果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负责组织专家鉴定会,并在鉴定会议前一周,将技术材料分送专家审核,再上会鉴定。 4、 凡被通过鉴定的成果,于当年或次年进行公告;鉴定文件、材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同时存档。 (七) 审批、审核事项管理程序 1、 农牧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审批程序:由拟推广产品生产企业申请后,鉴定部门按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依据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鉴定合格后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审批表,农业厅审核合格后颁发《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2、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受理员资格审批程序: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细则》,经各地农机质量投诉受理部门审核上报,并由自治区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颁发《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员资格》上岗证。 3、 一级农机修理网点审核程序:根据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上报的有关一级农机修理网点申报材料,自治区农业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预发证。 |